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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如今房产广告铺天盖地,作为一名准备购房的市民我应该怎样识别这些良莠难辨的“包装”,从而放心购房,不为广告所迷惑呢?
市民潘强 潘先生:虽然法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而不应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可实际中的房产广告能做到这一要求的并不多。因此,购房人通过房产广告了解某个楼盘时,应注意楼盘的预售、销售广告是否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如果是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另外,有下面几种情况的楼盘,是不能发布广告的: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和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应当以冷静的眼光看待房产广告,对其中的内容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同时更重要的一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购房者可以要求把房产广告宣传的内容,如“绿化率”、“班车接送”、“楼间距”这些吸引购房者购买这个楼盘的广告内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列入购房合同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算日后发展商未能实现诺言,购房者也可理直气壮地拿出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时有发生的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中宣传的样板房不一致做出了有利于购房者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与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摘自:上海中原资讯网 时间:2004-5-17 1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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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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